12月1日起 新版危货道路运输规则将实施
经济日报-中国商用汽车网11月19日讯 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2018版《规则》相较于2004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更为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15万户,专用车辆37.5万辆,从业人员150万人,完成危险货物运输量约11亿吨,占各种运输方式的60%左右。因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一直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关注重点。
近几年来,虽然行业整体安全形势向好,但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仍存在管理体系不健全、现有标准碎片化严重、标准之间衔接不畅或相互冲突等问题。
原2004版《规则》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运输、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整份标准共15页,相关章节内容点到为止,无法获悉全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各参与方必须额外搜寻研究其他相关配套的具体操作法规标准,才能获取更详细的要求。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常见标准有100多个。面对众多分散的法规标准,危险货物生产、运输等相关单位很难一下全面获取并掌握。
2018版新《规则》则是一个系列标准,包括7个部分,共600多页40多万字。除了包装制造和车辆要求遵循我国现有标准外,新《规则》从危险货物的一般要求、运输豁免、多式联运、人员培训,到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签、托运程序,再到运输作业要求、装卸操作要求,包括散装/罐式运输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危险货物生产单位、承运单位等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各环节需要遵循的要求条件等,都能从该系列标准中直接获得,真正实现“一册在手,规范全有。
2018版《规则》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条件豁免、国际多式联运相关要求,完善了人员培训要求,细化了各参与方的职责和义务。
在运输条件豁免方面,某些危险货物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危险货物相关要求,按普货进行运输。采用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满足量的大小及包装基本要求,即可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这对于危险货物生产单位来说意义重大。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面,如果运输危险货物的包件、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罐式集装箱,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等国际要求,可以按照国际海运或空运要求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按《规则》要求悬挂矩形标志牌。在道路运输与海运或空运接驳时,运输文件等可由符合国际海运或空运要求的运输文件或信息替代。这都为国际多式联运提供了很多方便。
在人员培训方面,新《规则》除修改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要求外,还增加了托运人、收货人、充装人等参与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记录要求,危险货物生产单位、承运单位等参与方可以根据自身所参与运输环节中的具体活动完成与其相对应的培训内容,保障危险货物安全运输,从而使法规标准得以有效实施运作。
新《规则》也是危险货物运输物流行业新的准入门槛。从短期来看,部分企业会经历一段缓冲期,一批不规范的物流运输企业将被淘汰,给物流运输带来暂时性的压力。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此次对标国际,健全完善了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危险货物物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对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即将正式实施的新《规则》,危险货物的托运单位、承运单位要明确自身责任。根据新《规则》要求,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即托运人,要对托运的货物进行分类,确认该货物是否允许道路运输;向承运人提供危险货物特性信息、托运清单和其他所需文件;使用合规的包装容器或罐体,并按要求粘贴正确的标志/标记。
而对于危险货物承运单位即承运人,新《规则》规定,承运人要确认承运的危险货物允许道路运输,确认托运人已提供危险货物相关信息,确认随车携带相关单据文件,确认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认不超载,确认车辆已粘贴或悬挂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和标记,确认随车携带与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确认罐体检验日期在有效期内。若运输过程中发现有影响运输安全的情况发生,承运单位应立即停止运输,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运输。
危险货物接收单位在收货时若发现有违反该系列标准要求的情况,收货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若无确认的不可抗拒原因,收货人不得拒收货物。
(责任编辑:马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