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方式、资金审核和下达等。
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事项。办法明确,重点项目资金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重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二)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三)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四)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五)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六)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七)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八)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其中,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内河高等级航道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中的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支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中的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水路应急抢通、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地方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按照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核定拟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额。
该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底。政策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责任编辑:马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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