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整治限高限宽设施及卡点 年底前完成
经济日报-中国商用汽车网讯 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分三阶段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将于12月20日前完成。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公开通报了河北、山东、河南等省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严重影响货车通行效率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为督促相关省份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同时指导各地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相关问题,保障全国公路和城市道路网络畅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统称四部门)决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行动将坚决清理违规设施和卡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全面排查本地区城市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情况,并对公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回头看”,做到不漏一处、不留隐患。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区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基础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六个必须”标准,严格清理整治。
“六个必须”标准:
1.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2.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4.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5.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整治行动将分三阶段实施,首先是准备部署阶段(2020年11月2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定性,形成存量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排查清单。
第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对照排查清单,分类逐项清理,同步完善相关警示、禁令、指示等标志,安装技术监控设施,形成整治清单(拟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单),统一汇总并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是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2月2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本行业整治效果评估,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按照行业归口,分别报送四部门。四部门汇总研究后,形成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
(责任编辑:马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