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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2024年08月29日 09:23    来源: 中国商用汽车网    

  中国商用汽车网讯 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通知》明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总体按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通知》规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执行。

  《通知》还明确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范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等各项事宜。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等文件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和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

  老旧营运货车特别是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运营年限长、使用强度大、超标排放问题突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和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也是助力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货车更新补贴,支持老旧柴油货车等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支持,完善政策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认真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二、资金渠道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总体按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三、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执行。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四、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发改、商务、公安等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一)资金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重要意义,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各项保障政策,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三)确保行业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对于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关心关注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要积极回应,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月1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财政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对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督促各地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马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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