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重要国标将修改 燃料消耗限值加严15%
中国商用汽车网讯 6月17日,工信部公开征求《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等九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其中,《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备受关注,该标准的修改,将在未来对商用车产品的技术发展走向,以及整体产业链上个环节的产品研发和布局有重要影响。
现行的《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5年,商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标的重要措施。结合商用车油耗优于第三阶段限值标准的情况,提出第四阶段限值需要较第三阶段限值加严15%左右,基本可以实现2025年我国商用车油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目标。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建议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如果标准发布时间较晚,实施时间可能推迟半年左右。考虑汽油车辆在发动机效率、燃料密度方面与柴油车辆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车型实际情况,提出汽油车辆在柴油车辆限值基础上放宽1.3倍。此外,专用校车在节能技术选择、工况影响等与城市客车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校车不允许电动化,降耗潜力有限,工况切换对油耗的增幅高于城市客车8%左右,最终提出专用校车油耗限值在城市客车基础上放宽15%。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主要差别:
与GB 30510—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各类车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总体上看,本标准(第四阶段)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力度较上一版本(第三阶段)加严了12%至16%不等。
——与GB/T 27840—2021保持一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按照自卸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增加了与限值对应的CO2排放量参考值的计算方法;
——更改了生产一致性要求;
——增加了认证扩展要求。
(责任编辑:马瀚明)